4、往屆生上傳:(1)學歷(學位)證書原件掃描件(境外學歷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報告原件掃描件);(2)北京市戶籍證明【戶口本首頁(公安部門蓋章頁)及本人信息頁掃描件(集體戶口提供首頁及個人單頁,首頁須有戶口單位蓋章),也可提供由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掃描件】或2021年在京連續繳納6個月及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中的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不含補繳)記錄證明掃描件。
6、未通過網上學歷(學籍)校驗的考生須提交一個月內學歷(學籍)電子備案注冊表或學歷(學籍)認證報告原件掃描件(認證辦法見附件1));因更改姓名或身份證號導致的學歷(學籍)校驗未通過的考生,還須上傳具有更改記錄的戶口本(簿)或公安機關開具的相關證明的原件掃描件。
10、京內在讀二學位考生,以“非應屆本科畢業生”身份報考,填報考生來源信息時選擇“其他人員”,考生須上傳的材料包括在讀二學位每學期均注冊的學生證原件掃描件及所在校同意報考相關材料。
(二)進行網上確認并被審核通過的考生,若被招生單位準考,則可以于2021年12月18日至12月27日期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網址為http://yz.chsi.com.cn/),下載《準考證》并打印在A4幅面白紙上?!稖士甲C》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不寄發紙質準考證??忌鷳{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節選):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七條(節選):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三)根據教育部《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學函〔2021〕2號)中“報考點工作人員發現有考生偽造證件時,應通知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暫扣相關證件”,在報名信息網上確認階段,對違法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網上確認的考生,我報考點將依據其提供的材料向公安機關報案。
2021年9月24
附件1:
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辦法
一、學歷(畢業)證書認證
1、2001年后的畢業證書,可登陸中國高等
教育學生信息網(研招網)中國高等
教育學歷證書查詢系統查詢,將網上查詢到的電子注冊備案表打印出來即可。
網址:http://www.chsi.com.cn/xlcx/
2、2001年以前的畢業證書或其他網上無法在線查詢的證書,須到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辦公地提交相關證書復印件,由該機構出具書面認證報告。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甲18號大鐘寺中坤國際廣場E座627室(自E座最南側的入口進入大堂后右轉乘電梯至6層,出電梯后左轉直行。)
郵政編碼:100098
客服熱線:010-82199588;客服傳真:010-80115555轉475249 或 010-62160938
網址:http://www.chsi.com.cn/xlrz/
普通認證一般 20 個工作日內,加急認證一般3 個工作日內出結果。
二、碩士學位證書認證
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不接受當面申請,只能網上申請。
網址:http://cqv.chinadegrees.cn/cn/
認證咨詢電話:010-82379480
三、國外(境外)學位證書認證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56號輝煌時代大廈 6層
網址:http://zwfw.cscse.edu.cn/
聯系電話:010-62677800
附件2: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
考風考紀教育公告
為確保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考試的公平、公正,加強對考生遵守考試紀律的教育,強化考生的自律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考試環境?,F對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考試考風考紀教育公告如下:
一、認真學習招生政策規定,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文明應試,公平競爭,維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考生保證樹立誠信考試觀念,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
三、不尋求“槍手”替考,也不充當“槍手”替他人應考;不購買所謂“研究生試題”,以免上當受騙。
四、遵守考試規定,不將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槍支和傳呼機、對講機、耳機、手機等無線通訊工具及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手表、手鐲、項鏈等金屬或含金屬物品帶入考場;考試過程中不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在試卷上作規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標記、故意填錯身份信息、銷毀考試資料;不帶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傳遞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等;不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尊重監考,不搶答或拖延考試時間。
五、如有違反招生規定的行為,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對作弊考生的檔案記錄及時通報其所在學?;騿挝唬瑢υ诋斈暄芯可猩荚囍凶鞅椎目忌?,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考生作弊情況將記入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和考生的人事檔案,作為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
《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選)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教育部令第33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原文標題: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考點網上確認公告
原文鏈接:https://bm.cugb.edu.cn/yjsyzsb/c/2021-10-11/726775.shtml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分享“2022考研網上/現場確認: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考點網上確認公告”的全部內容,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本網站。